問:

無 辜 被 收 數 公 司 追 款 , 怎 麼 辦 ?

    讀 者 周 先 生 最 近 被 一 間 收 數 公 司 時 常 上 門 及 電 話 追 債 , 甚 至 要 他 交 出 與 他 同 姓 的 欠 款 人 下 落 。 他 與 家 人 雖 多 番 解 釋 , 表 示 並 不 認 識 欠 款 人 , 但 收 數 公 司 仍 不 接 受 , 還 要 他 出 示 差 餉 單 及 准 許 職 員 入 屋 調 查 , 惟 遭 周 先 生 拒 絕 。     周 先 生 懷 疑 有 人 透 過 別 種 途 徑 , 得 知 其 電 話 號 碼 和 地 址 後 , 向 某 銀 行 或 財 務 公 司 借 貸 不 償 還 。 他 質 疑 作 為 一 個 無 助 小 市 民 , 應 如 何 自 保 ? 因 既 完 全 沒 法 追 查 是 哪 一 間 借 貸 機 構 追 數 , 另 外 由 於 警 方 認 為 收 數 公 司 沒 有 對 他 們 作 出 「 恐 嚇 」 或 「 刑 事 」 行 為 , 因 此 不 受 理 。
    香 港 現 時 沒 有 法 例 針 對 債 權 人 的 收 數 手 法 , 但 最 近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通 過 一 份 給 會 員 的 追 數 守 則 : 這 份 守 則 並 無 約 束 力 或 法 律 效 力 , 只 構 成 指 引 的 作 用 , 同 時 亦 只 針 對 銀 行 的 收 數 行 為 。

    周 先 生 既 然 並 非 欠 款 人 , 故 可 以 不 理 會 收 數 公 司 提 出 的 要 求 ; 即 使 他 們 「 死 纏 爛 打 」 , 但 除 非 他 們 強 迫 周 先 生 清 還 某 人 的 欠 款 , 甚 至 出 言 恐 嚇 , 不 還 錢 就 會 傷 害 周 先 生 , 否 則 警 察 是 不 會 理 會 的 。

    周 先 生 的 處 境 相 當 值 得 同 情 , 但 因 現 時 的 法 律 , 並 沒 有 把 收 數 行 為 以 立 法 形 式 管 制 。 而 類 似 周 先 生 處 境 的 事 例 , 現 已 日 漸 多 見 。

    收 數 公 司 在 「 暗 」 , 周 先 生 在 「 明 」 , 連 收 數 公 司 代 表 的 債 權 人 都 不 知 道 , 周 先 生 可 做 的 實 在 十 分 有 限 。

    理 論 上 , 他 可 向 法 庭 申 請 禁 制 令 , 禁 止 收 數 公 司 接 觸 他 , 但 由 於 缺 乏 收 數 公 司 的 身 份 和 地 址 資 料 , 故 根 本 無 法 進 行 法 律 程 序 。 而 申 請 禁 制 令 的 律 師 費 亦 極 昂 貴 , 達 數 萬 元 。

    對 付 收 數 司 的 騷 擾 行 為 , 周 先 生 只 可 見 機 行 事 。 若 他 們 致 電 , 周 先 生 可 立 即 收 線 ; 若 找 上 門 , 周 先 生 可 致 電 管 理 處 的 管 理 員 或 屋 村 保 安 求 助 。 一 旦 人 身 安 全 或 財 產 受 到 威 脅 , 弄 致 受 驚 , 他 可 致 電 就 近 警 署 求 助 。 警 方 即 使 不 能 指 收 數 公 司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, 但 亦 有 責 任 維 持 社 會 安 寧 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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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 收 數 公 司 追 款 ,
如 屬 無 辜 的 話 ,
可 申 請 禁 制 令 ,
但 費 用 昂 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