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

租 客 拒 續 租 , 是 否 可 追 討 損 失 ?

陳 先 生 數 月 前 經 地 產 公 司 出 租 一 個 單 位 , 租 客 以 公 司 名 義 簽 約 。 其 後 陳 先 生 發 現 其 按 金 支 票 不 能 兌 現 。 經 查 詢 後 , 得 悉 該 租 客 所 屬 公 司 最 初 租 以上 單 位 , 是 為 一 名 高 級 員 工 。 但 當 該 員 工 離 職 , 公 司 負 責 人 認 為 毋 須 再 租 以 上 單 位 , 因 而 毀 約 。

陳 先 生 表 示 , 雖 然 首 個 月 的 租 金 支 票 可 兌 現 , 但 租 約 訂 明 租 客 負 責 的 差 餉 及 管 理 費 則 仍 未 支 付 。 而 有 關 合 約 的 交 易 , 他 向 經 紀 繳 付 半 個 月 佣 金 , 合 約 訂 明 一 方 面 毀 約 可 追 討 , 但 該 租 客 所 屬 公 司 現 已 拒 絕 與 經 紀 交 涉 , 亦 拒 絕 再 付 任 何 費 用 。

他 欲 了 解 佣 金 應 由 哪 方 及 何 種 途 徑 追 討 ?

由 於 合 約 訂 明 一 年 「 死 約 」 , 未 知 他 是 否 有 權 在 未 尋 得 新 租 客 時 , 追 討 所 欠 租 金 ? 若 以 法 律 行 動 處 理 , 有 關 費 用 可 否 計 算 在 追 討 賠 償 項 目 之 內 ?

業 主 陳 先 生 與 租 客 簽 了 一 年 合 約 , 租 客 在 簽 約 後 不 租 便 是 毀 約 。 因 毀 約 而 對 他 造 成 金 錢 上 的 損 失 , 他 都 可 以 向 該 租 客 追 討 。 該 員 工 離 職 而 令 租 客 不 再 租 , 並 非 有 效 的 辯 護 理 由 。

首 先 , 他 可 就 不 兌 現 的 支 票 , 向 毀 約 一 方 提 出 追 索 , 在 何 級 法 院 , 須 視 乎 數 目 而 定 。 基 於 這 是 簡單 的 錢 債 問 題 , 故 不 一 定 要 律 師 代 辦 。

至 於 毀 約 造 成 的 其 他 損 失 , 如 差 餉 及 管 理 費 、 按金 、 地 產 經 紀 佣 金 等 , 他 可 以 同 時 間 提 出 追 討 。 他 未 能 即 時 尋 得 新 租 客 , 致 令 單 位 空 置 , 在 這 段 沒 有 收 租 的 時 間 所 產 生 金 錢 上 的 損 失 , 他 可 以 同 時 追 討 。 而 因 追 討 以 上 各 樣 損 失 的 訴 訟 費 用 , 敗 訴 一 方 當 然 要 負 責 清 付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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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 客 毀 約
對 業 主 造 成
任 何 金 錢 上
的 損 失 ,
均 可 追 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