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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 先 生 欲 指 控 其 朋 友 行 騙 , 相 信 是 指 刑 事 責 任 方 面 。 其 朋 友 對 他 確 實 存 有 不 誠 實 成 份 , 但 行 騙 罪 會 否 成 立 卻 成 問 題 , 最 基 本 的 疑 問 是 其 朋 友 騙 了 他 一 些 甚 麼 東 西 ? 其 朋 友 誘 使 他 作 為 其 僱 員 , 想 必 有 薪 酬 給 他 。 蔡 先 生 若 指 其 朋 友 行 騙 , 便 要 有 證 據 證 明 他 騙 了 多 少 工 資 ? 他 用 的 欺 騙 手 段 , 是 否 要 蔡 先 生 少 收 取 某 個 數 目 的 工 資 ? 若 是 , 他 便 有 足 夠 的 表 面 證 據 。
蔡 先 生 指 控 其 朋 友 向 他 借 了 錢 做 生 意 , 既 然 是 借 便 會 有 還 錢 的 一 日 , 這 並 不 算 是 欺 騙 金 錢 。 根 據 蔡 先 生 提 供 的 事 實 , 是 其 朋 友 向 他 借 了 錢 後 才 僱 用 他 , 並 簽 寫 一 些 假 僱 用 信 , 即 假 僱 用 信 借 錢 並 無 關 係 。 當 然 其 朋 友 借 了 的 錢 , 蔡 先 生 可 以 向 他 追 討 索 回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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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 於 蔡 先 生 的 朋 友 屬 新 加 坡 公 民 , 事 件 亦 在 新 加 坡 發 生 , 蔡 先 生 只 可 向 新 加 坡 警 方 投 訴 。 有 關 債 項 則 要 在 新 加 坡 法 院 提 出 追 討 。 至 於 蔡 先 生 的 朋 友 在 行 為 上 是 否 存 有 刑 事 成 份 , 以 及 蔡 先 生 身 為 債 權 人 的 權 利 , 便 要 視 乎 新 加 坡 的 法 律 了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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