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

物 業 由 養 父 子 聯 名 擁 有 , 養 父 其 後 反 悔 , 養 子 如 何 追 討 利 益 ?

讀 者 葉 先 生 於 九 一 年 與 養 父 到 律 師 樓 簽 署 一 個 住 宅 單 位 的 契 據 , 在 契 據 內 他 只 是 聯 名 人 , 購 買 此 單 位 時 並 未 出 資 , 可 是 現 在 其 養 父 反 悔 , 指 他 並 不 擁 有 此 單 位 的 業 權 。 他 指 出 , 其 後 他 在 樓 宇 按 揭 時 曾 供 款 , 並 有 證 據 , 他 希 望 查 詢 如 其 個 案 上 法 庭 審 理 , 他 有 否 勝 訴 機 會 。
如 果 沒 有 出 錢 購 買 , 但 樓 契 上 有 自 己 名 字 , 有 兩 個 可 能 : 一 是 送 贈 ; 二 是 掛 名 持 有 ( 即 以 信 託 人 身 份 持 有 ) 。 如 葉 先 生 沒 有 出 過 錢 , 卻 在 樓 契 上 有 名 , 並 非 必 然 是 替 養 父 掛 名 持 有 該 物 業 。

因 此 , 樓 契 上 有 自 己 名 字 , 是 屬 何 種 性 質 , 是 一 個 事 實 或 證 據 的 問 題 。 但 樓 契 上 有 葉 先 生 的 名 字 , 送 贈 的 表 面 證 據 已 成 立 , 餘 下 便 應 該 是 由 養 父 反 證 送 贈 這 個 事 實 。 要 反 證 , 卻 沒 有 書 面 證 據 , 法 庭 很 難 會 接 納 。

葉 先 生 與 其 聯 名 人 的 養 父 子 關 係 , 若 有 辦 理 正 式 領 養 法 律 手 續 , 而 在 領 養 手 續 後 養 父 與 葉 先 生 聯 名 將 物 業 購 入 , 法 律 上 便 將 這 個 安 排 假 設 有 送 贈 存 在 , 養 父 必 須 提 出 證 據 反 證 送 贈 的 假 設 。 一 如 上 述 情 況 , 沒 有 書 面 的 反 證 口 供 , 要 反 證 基 本 上 不 可 能 。

葉 先 生 稱 在 簽 契 後 他 曾 供 樓 , 在 法 律 上 , 供 樓 被 視 作 買 樓 樓 款 的 一 部 份 。 供 樓 的 事 實 , 亦 有 利 於 葉 先 生 證 明 自 己 有 業 權 利 益 成 份 。 供 樓 的 證 據 , 最 好 是 有 文 件 上 的 證 明 , 若 屬 口 頭 , 就 要 視 乎 法官 是 否 相 信 。

物 業 聯 名 , 如 出 售 或 轉 讓 , 必 須 有 聯 名 人 共 同 的 簽 名 才 有 效 。 葉 先 生 如 欲 積 極 一 點 , 大 可 經 律 師 向 其 養 父 提 出 將 業 權 利 益 進 行 分 割 的 通 知 , 並 將 通 知 書 於 土 地 註 冊 處 登 記 。 這 樣 做 的 結 果 等 於 說 你 在 該 物 業 中 享 有 一 半 業 權 , 出 售 物 業 後 的 金 錢 可 與 養 父 平 分 , 若 其 中 一 方 過 世 , 因 不 再 是 長 命 契 , 所 享 有 的 一 半 業 權 , 可 由 死 者 後 人 繼 承 。



[back]
養 父 子 聯 名
簽 署 樓 契 ,
法 律 上 即 具
送 贈 證 據

可 提 前 將 業 權
利 益 分 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