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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 劉 先 生 兄 弟 二 人 在 樓 宇 上 的 利 益 分 配 , 契 據 上 的 寫 法 , 只 是 其 中 一 項 證 明 , 二 人 在 金 錢 及 物 業 管 理 上 的 付 出 , 亦 同 樣 重 要 。
若 據 劉 先 生 所 述 , 他 於 樓 宇 上 所 獲 的 利 益 , 應 比 兄 長 多 。 若 要 計 算 清 楚 有 關 的 利 益 分 配 , 劉 先 生 務 須 列 出 一 張 清 單 , 細 列 自 己 用 於 樓 宇 上 的 金 錢 支 出 , 愈 多 書 面 證 明 , 則 對 劉 先 生 愈 有 利 。
而 劉 先 生 計 算 妥 當 後 , 即 可 向 兄 長 提 出 要 求 , 並 請 其 簽 字 據 作 實 , 若 日 後 因 買 賣 樓 宇 而 得 之 利 益 分 配 , 便 按 照 此 書 面 協 定 為 依 據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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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果 劉 先 生 兄 長 不 願 意 作 出 書 面 確 認 , 則 劉 先 生 可 委 託 律 師 代 辦 , 向 法 庭 提 出 申 請 , 要 求 法 院 頒令 聲 明 , 二 人 在 樓 宇 上 的 利 益 分 配 。 惟 有 關 的 律 師 費 用 , 可 能 需 接 近 至 六 位 數 宇 。
不 過 , 無 論 是 在 劉 先 生 兄 長 同 意 下 或 經 法 院 頒 令 作 聲 明 , 劉 先 生 亦 應 盡 量 聘 律 師 代 辦 , 草 擬 有 關 文 件 , 因 為 這 些 文 件 , 最 好 能 拿 到 田 土 廳 登 記 , 會 對 日 後 買 家 起 約 束 之 效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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