欠 租 違 用 途
租 約 若 列 明 業 主 可 收 樓
  讀 者 曾 先 生 出 租 一 層 樓 宇 , 與 租 客 訂 有 租 約 。 但 現 時 租 客 把 該 住 宅 用 作 商 業 用 途 , 更 屬 色 情 場 所 , 例 如 刊 登 廣 告 介 紹 市 民 前 往 該 處 「 消 除 疲 勞 」 ; 另 外 又 欠 租 半 年 , 及 欠 交 大 廈 管 理 費 九 個 月 , 甚 至 把 住 宅 轉 租 他 人。   曾 先 生 曾 向 租 客 發 出 追 租 信 , 但 租 客 拒 絕 接 收 , 並 拒 絕 與 曾 先 生 接 觸 。 曾 先 生 欲 查 詢 , 應 如 何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?
  業 主 向 租 客 追 租 時 , 所 發 的 追 租 信 或 法 庭 文 件 , 只 要 寄 達 或 送 交 至 租 客 的 「 最 後 所 知 地 址 」 , 便 算 完 成 通 知 責 任 , 租 客 拒 收 是 他 的 問 題 , 與 業 主 的 責 任 並 無 關 係。

  至 於 租 客 在 報 章 上 刊 登 有 關 「 消 除 疲 勞 」 的 廣 告 , 不 足 以 構 成 色 情 成 分 。 如 你 指 租 客 違 反 租 約 中 的 條 款 , 以 其 經 營 色 情 場 所 為 理 由 收 回 樓 宇 , 則 你 必 須 具 備 其 他 更 具 體 的 證 據。

  有 關 其 他 事 項 , 包 括 欠 租 、 轉 租 、 違 反 租 住 用 途 等 , 如 租 約 條 款 寫 明 這 會 令 業 主 有 權 收 回 樓 宇 , 則 你 有 權 向 租 客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, 要 求 收 樓 。 但 無 論 何 種 理 由 , 你 必 須 預 先 向 他 作 出 書 面 指 控 和 提 出 矯 正 錯 誤 的 要 求 。 在 指 定 的 合 理 時 間 內 如 還 未 矯 正 , 你 便 可 以 採 取 法 律 行 動。

  基 於 由 通 知 至 執 達 吏 前 往 收 樓 , 需 花 數 個 月 至 半 年 時 間 。 你 如 要 收 樓 , 則 必 須 採 取 迅 速 而 果 斷 的 行 動 , 以 減 輕 自 己 的 損 失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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