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

憑 僅 有 補 領 的 結 婚 證 書 , 可 申 請 國 內 妻 子 來 港 嗎 ?

    讀 者 李 先 生 九 五 年 一 月 與 一 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旅 遊 三 個 月 的 女 子 結 婚 , 並 領 有 香 港 婚 姻 註 冊 處 簽 發 的 結 婚 證 明 書 。 至 九 六 年 五 月 , 逾 期 居 留 的 妻 子 才 返 回 大 陸 , 回 鄉 後 即 辦 理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手 續 , 惟 被 當 地 公 安 沒 收 了 結 婚 證 書 。 因 聽 聞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有 證 明 書 才 獲 大 陸 方 面 認 可 , 李 先 生 逐 回 港 辦 理 , 及 補 領 結 婚 證 書 , 但 發 現 該 證 書 只 是 附 有 水 印 的 影 印 本 。     李 先 生 的 妻 子 目 前 懷 有 身 孕 ,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, 但 不 知 辦 理 時 間 及 手 續 如 何 ?
    在 香 港 婚 姻 註 冊 處 辦 理 的 結 婚 手 續 , 是 受 到 國 內 法 律 承 認 和 保 護 , 即 使 被 公 安 沒 收 了 證 書 , 仍 然 是 夫 婦 。 而 要 在 國 內 證 明 夫 婦 關 係 , 手 續 上 是 要 經 香 港 一 些 持 有 中 國 司 法 部 委 託 公 證 人 身 份 之 律 師 , 書 寫 公 證 文 書 證 明 , 國 內 單 位 部 門 才 予 受 理 。

    而 結 婚 證 書 正 本 只 有 一 張 , 故 補 領 的 均 為 副 本 , 副 本 上 之 水 印 是 婚 姻 註 冊 處 加 蓋 , 以 鑑 證 副 本 的 內 容 與 正 本 吻 合 , 經 鑑 證 的 結 婚 證 書 副 本 , 與 正 本 具 同 等 效 力 。

    根 據 人 民 入 境 事 務 處 條 例 , 凡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, 其 父 或 母 必 須 為 一 九 八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前 在 港 出 生 的 英 國 屬 土 公 民 , 申 請 人 即 可 以 世 系 關 係 取 得 英 國 屬 土 公 民 身 份 , 同 時 可 致 函 向 該 署 旅 行 證 件 ( 其 他 服 務 ) 組 別 申 請 , 包 括 :

  1. 中 、 英 文 姓 名 、出 生 日 期 及 地 點 、 職 業 及 在 中 國 的 固 定 地 址 ;
  2. 出 生 證 明 書 副 本 一 份 ;
  3. 近 照 七 張 ;
  4. 保 證 人 的 姓 名 、 地 址 、 日 間 聯 絡 電 話 、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、 出 生 證 明 書 、 結 婚 證 書 、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英 籍 ( 香 港 ) 護 照 副 本 各 一 份 。


[back]
結 婚 證 書 補 領 副 本 水 印 具 效 力

憑 世 系 ( 父 母 ) 關 係
可 取 英 國 屬 土 公 民 身 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