雜 物 絆 傷 顧 客
拒 絕 承 擔 責 任
超 市 被 投 訴 後 願 意 跟 進

    黃 太 的 女 兒 在 一 家 超 級 市 場 內 , 被 擺 放 在 通 道 地 下 的 一 堆 雜 物 絆 倒 , 弄 致 身 體 有 多 處 瘀 痕 。 法 律 界 人 士 指 出 , 若 讀 者 是 在 超 市 範 圍 被 物 料 所 傷 , 有 關 超 市 須 承 擔 因 擺 放 物 料 不 當 造 成 的 意 外 責 任 。

    讀 者 黃 太 與 十 一 歲 半 女 兒 , 去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到 當 日 開 幕 的 測 魚 涌 廣 南(KK)超 級 廣 場 購 物 , 但 因 顧 客 眾 多 , 她 們 在 店 內 逗 留 數 分 鐘 便 離 開。

    黃 太 稱 , 當 她 與 女 兒 使 用 收 銀 機 旁 近 牆 邊 一 條 通 道 離 開 時 , 其 女 兒 被 擺 放 在 通 道 地 下 的 一 大 堆 物 料 , 如 竹 枝 、 水 喉 通 等 絆 倒 , 致 左 邊 腰 部 留 下 一 道 一 吋 長 瘀 痕 , 另 外 左 邊 膝 蓋 亦 有 瘀 痕。

無 告 示 牌 提 醒 顧 客

  黃 太 續 稱 , 女 兒 受 傷 後 , 在 場 職 員 並 無 即 時 報 警 , 只 向 高 層 請 示 其 有 關 賠 償 醫 療 費 的 問 題 。 惟 一 小 時 後 , 該 店 才 以 黃 太 女 兒 自 己 跌 倒 , 與 超 級 市 場 無 關 , 拒 絕 負 責 醫 療 費 用 。 最 後 超 級 市 場 為 其 女 召 喚 救 護 車 , 送 往 東 區 醫 院 急 症 室 診 治。

    黃 太 不 滿 廣 南 (KK)超 級 廣 場 , 在 通 道 放 置 大 批 雜 物 , 令 其 女 兒 受 傷 , 店 內 亦 無 豎 立 任 何 告 示 牌 , 提 醒 顧 客 小 心。

查 證 : 記 者 去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探 望 黃 太 女 兒 , 發 現 數 日 前 在 其 左 邊 腰 部 留 下 的 瘀 痕 , 仍 未 褪 去 。 記 者 到 事 發 現 場 查 看 , 發 現 通 道 上 已 無 雜 物。

回 應 : 廣 南 (KK) 超 級 市 場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總 經 理 楊 永 東 覆 函 表 示 , 黃 太 女 兒 在 測 魚 涌 分 店 開 幕 當 日 , 被 物 件 絆 倒 受 傷 的 報 告 , 已 交 由 該 公 司 之 保 險 公 司 負 責 處 理。

擺 物 不 當 須 負 責 任

    覆 函 稱 , 新 店 開 幕 當 日 並 無 進 行 工 程 , 而 絆 倒 顧 客 的 物 件 亦 非 建 築 材 料 , 故 當 時 沒 有 任 何 告 示 牌 提 示 顧 客 。 該 公 司 對 黃 太 女 兒 受 傷 一 事 深 表 歉 意 , 並 會 跟 進 處 理 。

    超 級 市 場 對 其 佔 用 範 圍 存 有 法 律 責 任 , 若 擺 放 物 料 在 其 佔 用 範 圍 , 便 要 承 擔 因 放 置 物 料 不 當 造 成 的 意 外 責 任。

    謝 連 忠 指 出 , 黃 太 若 要 證 明 超 市 在 管 理 佔 用 範 圍 上 疏 忽 照 顧 其 女 , 她 要 就 物 料 放 置 情 況 提 供 證 據 , 如 物 料 愈 大 堆 和 危 險 , 證 據 便 愈 強 ; 物 料 擺 放 位 置 是 否 在 顯 眼 通 道 或 人 多 地 方 ; 傷 者 受 傷 情 況 ( 驗 傷 報 告 ) 與 醫 療 開 支 證 明 亦 是 證 據 。 她 可 當 證 人 , 若 其 女 能 表 達 出 事 過 程 也 可 當 證 人。

   

    黃 太 亦 可 注 意 其 女 受 傷 時 , 出 事 地 點 有 否 告 示 、 圍 欄 或 其 他 防 禦 措 施 , 但 即 使 沒 有 告 示 , 超 市 也 不 一 定 需 負 上 責 任 , 因 仍 要 視 乎 意 外 地 點 與 環 境 的 安 全 程 度 , 環 境 愈 危 險 , 法 律 對 佔 用 人 的 要 求 便 愈 高。

編 者 按 : 超 市 有 責 任 向 顧 客 提 供 一 個 百 分 百 安 全 的 環 境 , 若 有 顧 客 在 其 範 圍 內 受 傷 , 超 市 責 無 旁 貸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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