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

為 享 政 府 房 屋 優 惠 , 欲 將 居 屋 業 權 轉 贈 父 親 , 又 恐 防 日 後 須 付 種 種 費 用 , 怎 樣 安 排 最 好 ?

    讀 者 歐 陽 小 姐 與 父 親 為 聯 名 居 屋 業 主 。 因 歐 陽 小 姐 為 醫 院 管 理 局 職 員 , 欲 申 請 醫 管 局 的 「 自 置 物 業 房 屋 利 息 津 貼 」 , 基 於 雙 重 褔 利 原 則 下 , 她 欲 除 去 居 屋 業 主 及 住 客 的 資 格 , 並 已 取 得 房 屋 署 的 臨 時 批 准 。

    歐 陽 小 姐 表 示 願 意 無 條 件 地 把 其 業 權 送 給 父 親 , 她 知 道 有 需 要 到 律 師 樓 重 新 做 一 份 新 的 樓 契 , 但 不 知 除 律 師 費 外 , 她 是 否 仍 需 繳 付 上 次 的 釐 印 費 ?

    她 又 擔 心 日 後 父 親 辭 世 , 若 其 立 下 的 遺 囑 指 該 樓 宇 業 權 仍 歸 她 所 有 , 而 她 已 除 名 , 不 再 是 業 主 及 住 客 時 , 是 否 仍 可 循 法 律 途 徑 轉 回 其 名 字 , 因 她 由 始 至 終 是 樓 宇 供 款 人 。 她 屇 時 除 了 要 付 遺 產 稅 外 , 是 否 還 需 要 多 付 一 次 有 關 該 物 業 轉 名 的 釐 印 費 ? 對 於 其 身 為 業 主 的 父 親 辭 世 , 她 可 否 把 「 業 主 」 一 欄 懸 空 ?
    歐 陽 小 姐 把 其 與 父 親 聯 名 的 物 業 , 改 由 父 親 一 人 名 義 擁 有 , 這 須 由 律 師 辦 理 「 送 贈 契 」 的 手 續 。 基 於 轉 名 涉 及 利 益 轉 讓 , 即 使 並 沒 有 錢 銀 上 的 轇 轕 , 但 仍 要 支 付 釐 印 費 。 釐 印 費 是 按 照 稅 務 局 的 評 估 而 定 , 因 轉 讓 利 益 是 視 作 物 業 的 一 半 價 值 , 釐 印 費 相 信 不 會 太 高 。 若 該 半 利 益 被 估 值 為 八 十 一 萬 至 百 五 萬 , 釐 印 數 額 是 估 值 的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。

    假 如 歐 陽 小 姐 的 父 親 在 囑 書 上 寫 明 , 物 業 歸 她 作 為 受 益 人 , 則 有 關 物 業 在 其 父 親 逝 世 後 , 辦 妥 承 辦 手 續 後 便 歸 她 所 有 。 但 如 其 父 親 在 囑 書 上 寫 給 另 一 人 , 她 便 不 能 取 回 該 物 業 , 因 她 已 在 較 早 前 把 其 半 份 利 益 , 以 契 據 方 式 轉 贈 其 父 。 除 非 她 有 證 據 證 明 居 屋 有 其 父 親 的 名 字 和 轉 贈 的 真 正 原 因 。 根 據 歐 陽 小 姐 提 供 的 資 料 來 看 , 如 她 辦 了 轉 名 手 續 , 而 希 望 單 靠 供 款 這 個 事 實 來 建 立 自 己 的 業 權 , 這 是 極 危 險 和 不 可 靠 的 。

    對 於 遺 產 淨 值 如 不 超 過 六 百 萬 元 , 一 律 不 用 繳 付 遺 產 稅 。 有 關 物 業 如 依 照 遺 囑 轉 名 , 亦 不 用 繳 交 釐 印 費 。 業 主 逝 世 後 , 其 物 業 轉 名 如 按 照 遺 囑 辦 理 , 則 不 存 在 釐 印 費 的 問 題 。 辦 理 涉 及 住 宅 樓 宇 利 益 的 文 件 , 如 涉 及 利 益 上 的 轉 變 , 都 必 須 在 一 個 月 內 支 付 釐 印 費 。 歐 陽 小 姐 欲 把 「 業 主 」 一 欄 懸 空 , 或 收 藏 有 關 文 件 , 不 依 時 支 付 釐 印 費 , 這 有 違 法 例 上 的 要 求 , 故 不 應 這 樣 做 。

    最 後 由 於 歐 陽 小 姐 考 慮 的 因 素 眾 多 , 如 要 作 任 何 決 定 , 便 應 請 教 相 熟 的 律 師 , 以 作 出 通 盤 的 考 慮 和 最 好 的 決 定 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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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 屋 業 權 轉 名
贈 給 父 親 ,
遺 囑 書 若 列 明
子 女 可 繼 承

物 業 轉 名 後
毋 須 釐 印 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