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

某 外 國 產 品 牌 子 沒 有 在 港 註 冊, 可 以 在 港 登 記 使 用 嗎 ?

    讀 者 潘 先 生 去 年 經 營 一 間 時 裝 批 發 公 司 , 自 行 生 產 服 裝 。 他 把 法 國 時 裝 雜 誌 內 一 個 英 文 字 句 後 面 加 上 「 Collection 」 字 樣 , 代 表 該 公 司 出 品 的 「 嘜 頭 」 。

    不 久 , 他 在 該 法 國 雜 誌 的 另 一 期 中 , 發 現 他 採 用 的 「 嘜 頭 」 , 竟 與 法 國 某 時 裝 牌 子 一 樣 。

    潘 先 生 事 後 經 香 港 知 識 產 權 署 調 查 , 證 實 以 上 英 文 字 並 沒 有 在 香 港 註 冊 , 他 欲 把 該 英 文 字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為 該 公 司 「 嘜 頭 」 。

    但 知 識 產 權 署 對 他 表 示 , 若 以 上 英 文 字 在 外 國 屬 名 牌 , 實 力 雄 厚 , 他 即 使 在 香 港 註 冊 該 英 文 字 , 對 方 仍 可 聘 請 律 師 控 告 其 公 司 或 他 本 人 。

    潘 先 生 欲 了 解 , 應 否 盡 快 在 香 港 知 識 產 權 署 註 冊 , 以 保 障 其 利 益 ? 又 或 是 盡 快 放 棄 以 上 英 文 字 作 為 該 公 司 的 商 標 ? 若 在 香 港 註 冊 , 香 港 法 制 能 否 保 障 其 公 司 的 商 標 專 利 , 以 防 止 外 國 出 現 同 樣 的 英 文 商 標 ? 另 對 方 會 否 控 告 他 的 公 司 ?

    產 品 商 標 沒 有 在 香 港 知 識 產 權 署 登 記 成 為 註 冊 商 標 , 並 不 代 表 可 以 隨 便 模 仿 。

    商 標 持 有 人 如 使 用 有 關 的 商 標 多 年 , 建 立 了 一 定 的 產 品 商 譽 , 若 用 同 樣 商 標 使 用 於 自 己 的 產 品 上 , 在 法 律 上 便 屬 於 產 品 影 射 。

    商 標 持 有 人 可 採 取 民 事 法 律 途 徑 , 向 侵 犯 商 標 的 人 提 出 控 訴 和 索 償 。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, 他 更 可 以 申 請 禁 制 令 。

    假 如 潘 先 生 欲 註 冊 的 商 標 , 是 屬 於 具 有 商 譽 的 產 品 , 他 最 好 不 要 作 任 何 冒 險 , 因 極 有 可 能 惹 上 官 非 。

    況 且 , 其 產 品 如 已 推 廣 了 一 段 日 子 , 開 展 了 一 定 客 路 , 若 因 官 司 緣 故 而 令 他 停 止 出 品 , 則 必 定 适 成 生 意 上 的 損 失 。

    因 此 , 最 好 方 法 是 自 己 另 創 商 標 , 在 使 用 一 段 短 時 間 後 , 如 認 為 效 果 良 好 , 便 註 冊 登 記 。



[back]
產 品 用 外 國
同 樣 商 標 ,
屬 產 品 影 射
會 惹 官 非

產 品 持 有 人
需 要 時 , 可
申 請 禁 制 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