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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 於 曾 小 姐 男 友 的 太 太 只 是 患 上 重 病 , 並 不 構 成 即 時 離 婚 的 理 由 。
惟 其 妻 已 入 住 醫 院 療 養 , 而 二 人 分 居 亦 夠 一 年 , 夫 婦 雙 方 若 同 意 離 婚 , 便 可 申 請 離 婚 ; 假 若 其 妻 不 同 意 , 則 待 分 居 兩 年 後 才 可 離 婚 。
其 妻 因 病 重 , 估 計 已 失 去 工 作 能 力 , 離 婚 對 她 日 後 的 生 活 必 會 帶 來 財 政 上 的 困 難 , 她 是 有 權 在 離 婚 後 向 前 夫 要 求 生 活 費 , 以 供 養 她 日 常 所 需 , 數 目 以 維 持 她 婚 前 的 生 活 情 況 及 需 要 作 準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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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 外 , 他 們 聯 名 擁 有 的 物 業 , 既 然 已 獲 法 院 批 准 出 售 ; 他 們 離 婚 後 , 法 庭 有 可 能 命 令 賣 樓 餘 款 半 數 的 利 益 歸 入 其 太 太 名 下 ; 令 她 日 後 生 活 有 所 保 障 。
因 此 , 據 推 斷 其 男 友 向 太 太 提 出 離 婚 , 除 須 支 付 一 筆 生 活 費 外 , 並 要 與 她 攤 分 售 樓 餘 款 , 子 女 的 撫 養 權 則 因 他 太 太 已 無 法 照 顧 子 女 , 歸 男 方 負 責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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