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

欲 與 其 患 重 病 的 妻 子 離 婚 , 將 會 有 何 附 帶 條 件 ?

讀 者 曾 小 姐 的 男 友 目 前 未 辦 離 婚 手 續 , 其 男 友 的 妻 子 於 八 九 年 誕 下 女 兒 後 , 身 體 開 始 出 現 劇 變 , 現 時 手 腳 已 不 能 動 彈 , 亦 無 法 說 話 ; 九 五 年 起 , 更 須 入 住 灣 仔 律 敦 治 醫 院 , 現 在 每 月 住 院 費 二 千 元 , 其 他 雜 費 則 需 千 五 元 。

其 男 友 與 妻 子 誕 下 的 女 兒 已 有 七 歲 , 平 日 的 生 活 因 沒 有 母 親 照 顧 , 須 聘 菲 傭 代 為 照 顧 起 居 , 菲 傭 的 月 薪 達 三 千 七 百 五 十 元 , 亦 是 由 其 男 友 支 付 。

由 於 負 擔 重 , 其 男 友 希 望 曾 小 姐 能 正 式 照 顧 他 的 女 兒 , 並 分 擔 其 經 濟 開 支 , 故 欲 與 其 患 重 病 的 妻 子 離 婚 , 但 不 知 是 否 需 要 甚 麼 附 帶 條 件 ?

此 外 , 年 前 其 男 友 獲 法 庭 批 准 出 售 他 與 妻 子 聯 名 擁 有 的 樓 宇 , 但 須 把 出 售 樓 宇 之 一 半 利 益 , 屬 其 妻 的 部 分 交 由 法 庭 監 管 ; 若 他 日 後 欲 取 回 , 須 計 算 妻 子 的 開 支 後 再 向 法 庭 申 請 取 回 , 但 男 不 知 在 離 婚 後 , 有 關 申 請 又 可 會 受 影 響 ?

由 於 曾 小 姐 男 友 的 太 太 只 是 患 上 重 病 , 並 不 構 成 即 時 離 婚 的 理 由 。

惟 其 妻 已 入 住 醫 院 療 養 , 而 二 人 分 居 亦 夠 一 年 , 夫 婦 雙 方 若 同 意 離 婚 , 便 可 申 請 離 婚 ; 假 若 其 妻 不 同 意 , 則 待 分 居 兩 年 後 才 可 離 婚 。

其 妻 因 病 重 , 估 計 已 失 去 工 作 能 力 , 離 婚 對 她 日 後 的 生 活 必 會 帶 來 財 政 上 的 困 難 , 她 是 有 權 在 離 婚 後 向 前 夫 要 求 生 活 費 , 以 供 養 她 日 常 所 需 , 數 目 以 維 持 她 婚 前 的 生 活 情 況 及 需 要 作 準 。

此 外 , 他 們 聯 名 擁 有 的 物 業 , 既 然 已 獲 法 院 批 准 出 售 ; 他 們 離 婚 後 , 法 庭 有 可 能 命 令 賣 樓 餘 款 半 數 的 利 益 歸 入 其 太 太 名 下 ; 令 她 日 後 生 活 有 所 保 障 。

因 此 , 據 推 斷 其 男 友 向 太 太 提 出 離 婚 , 除 須 支 付 一 筆 生 活 費 外 , 並 要 與 她 攤 分 售 樓 餘 款 , 子 女 的 撫 養 權 則 因 他 太 太 已 無 法 照 顧 子 女 , 歸 男 方 負 責 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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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 患 重 病 ,
不 構 成 即 時
離 婚 理 由

出 售 聯 名 樓 宇 ,
半 數 將 歸 妻 子